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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2009/12/28 16:49:00|by:zhuyan]









内蒙古出台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7日电(记者 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高农牧民的参保积极性,内蒙古出台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现有武川县、固阳县、杭锦旗等10个旗县被国家列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旗县。在试点地区,凡是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作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内蒙古考虑到广大农牧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初步将参保农牧民的年基本缴费额划分为5个档次,第一档次为每年每人100元,然后每提高100元为一个档次,参保农牧民可自主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档次缴费。


    同时,为增强试点政策弹性,内蒙古规定在自愿、多缴多得的原则下,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农牧民也可以按超过500元的档次缴费。


    为减轻农牧区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内蒙古同时配套出台了缴费补贴制度,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旗县财政各分担50%。其中,按第一档次缴费的农牧民每年每人将获得补贴30元,此后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但最高补贴金额为50元。


    此外,对重度残疾农牧民和农牧区低保户,内蒙古还将以每年10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参保人员死亡,其账户内的资金余额除去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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