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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钓鱼事件》[2009/10/30 0:33:00|by:shaoyongkai]
        9月8日,上海市的张某捎了一位自称胃痛且等不到出租车的男子,却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原来,那位男子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雇来的“钓钩”。

  10月14日,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孙中界遭遇同样事件愤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使得上海“钓鱼执法”风波进一步升级。


  纠正违法 手段却违法


  事件一出,质疑声四起,对于“钓鱼”这一执法手段的非议更是一浪高过一浪。“钓鱼执法”,这个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很少被提及甚至很少被知晓的英美法系的专有概念,因为“孙中界事件”被国内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26日,上海浦东新区召开新闻通气会,区长姜樑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至此,“钓鱼”手段的非正当性问题已有公论。


  执法是法治得以践行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更是关乎每个百姓的切身利益。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双方权力和地位的不对等,被执法者原本已属于弱势一方,在此情形下,执法者如若再施以非法手段,公民正当权利的保护已无从谈起。因此,在行政执法领域里,对“正当程序”的要求尤为严格。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余凌云教授指出,钓鱼式执法是一种非常微型的执法,执法形态本身在行政调查中是存在的。不是说只要是这种非常规的执法就一律是不好的,而是看它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这个手段。因为有的时候在行政监管和行政调查的时候采取常规的调查手段是不能达到调查目的的。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这种执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应当是常规行政执法无法有效地达到执法目的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采取这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二、钓鱼式执法必须由两个执法人员去实施,不能假借非执法人员之手去实施;三、要有事先的审批和严密的组织;四、有条件的话,应当采取全程的视频、视听手段,以便全面的收集有关的证据;五、在钓鱼式执法的时候,不能够使用引诱式的语言。而闵行区的交通执法显然不符合这几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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