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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吕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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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老师,您的信息我已收到[2009/12/2 19:33:00|by:lvhongyan]

  今天参加表妹的婚礼下午回到家时,顾不上爱人在店里的繁忙,我赶紧的打开电脑,首先看看互联网的最新博文,然后打开我的QQ号。


  当我上线后,看到下面的信息:


王献朝 21:55:29日期:2009-12-1


邯郸读者问:今年二月份 有一个喝醉酒的人带着刀闯进我弟的烟酒门上,在搏斗的过程中 那个人砍伤了我弟的脚, 伤口有7公分长,法医鉴定了,说是轻伤。那个人逃逸 我想问一下,那个人触犯了什么法律?公安局不给立案,我们该咋办?
     答:如果这个人带着刀闯进你弟的门市上,如果有索要财物的行为,那么就涉嫌构成了抢劫罪。
如果没有索要钱财,只是对你弟弟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就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你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还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日月灯明 2009-12-1 18:00:25
这是吕红燕问的,现在在群里看不到她了,你帮着转达吧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裴老师在百忙之中还能记起我的事情,并且把我欲求的答案发给王献朝会长,让他传达给我。

    请允许我代表我的全家,谢谢裴老师对我所提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给与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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