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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农民陈有贤获赔33万[2010/5/30 7:21:00|by:zhengxinmin]

“案件被撤回,诉讼费要不回”追踪


滦平农民陈有贤获赔33万


本报承德电(记者陈宝云)2009年5月9日,本报对滦平县农民陈有贤因财产纠纷一案状告滦平县政府、财政局等部门时,法院多收取其14000多元诉讼费的事进行了报道。随后,法院将14000多元诉讼费退还给了陈有贤。5月28日,记者了解到,四处奔波16年讨要损失的陈有贤终于等来曙光,5月27日,他与滦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达成协议,在财产纠纷一案中,陈有贤获赔现金33万元。
    上世纪80年代,滦平县小营乡二道沟门村的陈有贤便做起了养牛贩牛的生意,由于技术过硬,能吃苦,陈有贤早早成了令人羡慕的“万元户”。1994年春,当地政府号召上项目,搞村级企业和私营企业。于是,村里就提出了肉牛育肥、繁殖场项目申请,并申请国家扶持资金16万元。该项目很快得到滦平县政府、农业银行、财政局、扶贫办、农牧局等部门批准。于是,陈有贤与村里签订了肉牛繁殖合同,合同约定,该笔16万元的扶持资金由陈有贤使用,随后,陈有贤与村委会、小营乡政府和农业银行滦平支行红旗营业所签订了16万元的贷款抵押担保协议。
    希望大干一场的陈有贤,拿出了自己积攒多年的积蓄,投入大量资金,盖起了牛舍。然而,已谈妥的16万元的扶持贷款一直没有发放,这导致陈有贤难以维持养牛场正常经营,产生重大损失。
    2006年,陈有贤向滦平县法院起诉了滦平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要求其赔偿因贷款不能到位而给他造成的重大损失。2007年4月25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所诉争议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作出了驳回陈有贤起诉的裁定。
    2008年11月3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农行、小营乡政府、二道沟村委会、滦平县农牧局、滦平县财政局、滦平县扶贫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有贤损失3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由于被告对该判决不服,便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经过数月的多次奔走讨要,今年5月27日,陈有贤终于与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财政局等部门达成了和解书,15日内陈有贤将获赔33万元。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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