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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外产子须做亲子鉴定[2010/2/10 21:30:00|by:zhengxinmin]

医院外产子须做亲子鉴定


卫生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





/   自2010年7月1日起,因特殊原因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等非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在领取出生证时,领取人还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这是卫生部刚刚出台的最新规定。昨天(9日),市卫生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其中还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打印,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昨天(9日),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同时作出补充规定。根据规定,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对于一些因个别原因在家或公共场所出生的婴儿,市卫生局明确,这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北京妇产医院负责签发。且自2010年7月1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在此前的规定中,由于电脑尚不普及,《出生医学证明》只是由接生人员使用钢笔或碳素笔手工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而新的规定要求,凡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此外,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赵新培)


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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