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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明确[2012/12/11 20:32:00|by:zhengxinmin]

“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明确




《 人民日报 》( 2012年12月11日   02 版)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标签:“营改增”     阅读次数(275) | 回复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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