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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2/11/3 11:02:00|by:zhengxinmin]
我省立法制止个人信息泄露 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日报讯(记者赵红梅)从省工信厅获悉,我省首部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日前获得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立法制止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在《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的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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