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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性选择

时间:2012年12月21日信息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 【字体:

——深刻认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为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农业农村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十八大描绘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壮丽前景中,无论是从保障供给看还是从扩大内需看,无论是从经济总量增长看还是从人均收入增加看,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看还是从“五位一体”发展全局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业农村的要求都会越来越高。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性选择。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时代课题和战略任务

    近10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乡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结构深刻调整,我国农业发展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的新阶段,农业发展方式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以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展现了勃勃生机与巨大活力。

    展望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环境在内部约束、外部影响相互作用的新阶段,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形成,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从单一农户、种养为主、手工劳动为主向主体多元、领域拓宽、广泛采用农业机械和现代科技转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经成为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完成的时代课题和重大战略任务。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然要求。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目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势头强劲,而农业现代化发展则相对滞后,是“四化”中最明显的短板,成为影响经济社会长期均衡稳定发展最突出的隐忧。因此,必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使农业现代化水平尽快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和发展平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可以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对农业的反哺带动作用,利用工业实力、信息畅通和城镇繁荣带动农业农村快速发展,也有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奠定基础,使农业现代化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支撑更为坚实。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当前,我国耕地、淡水资源不断减少,农业劳动力素质结构性下降,在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生产要素也出现了加速向城市流动的态势,而农产品需求则持续刚性增长。因此,必须立足我们的国情、农情和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切实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方式,大力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一方面高效利用耕地、淡水、劳动力等传统要素,另一方面积极引入资金、管理、技术等先进要素,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十八大报告要求,要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并提出了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拓宽农民收入来源。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则是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和重大促进因素。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功能范围,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有助于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为其到城市从事生产效率更高的职业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创造的大量二三产业就业机会,能够有力推动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能够激活农村房屋、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内在价值,利用市场化、资本化途径使其产生财产收益,提高农民租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

  深刻认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丰富内涵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未来若干年的核心任务是显著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长期均衡增长。而对农村微观经营体制和微观经济主体进行新的变革则是实现长期均衡增长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是对这一发展趋势凝练的概括。

    几千年来,中国农业经济以小农经济状态维持着农业立国的形态以及由此产生的文化社会架构。在提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当下,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单打独斗式的经营根本无法适应市场化的发展需求,农业经营体制上的变革也必将渐进式推进中国农村文化社会组织架构的演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农业经营体系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要求,成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集约化,就是要改变以往粗放经营的方式,以适度的规模、相对少的投入获得更高的农业产出;专业化,就是要形成必要的农业生产分工体系,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质量,提高农民收入;组织化,就是要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构造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以应对日渐激烈的农业市场竞争;社会化,就是要形成农村社会化的生产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以改造小农经济,形成新型社会化服务网络。这就要求进一步增强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力,发展农民间的多种形式合作,促进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发育,使我国的“小农”能够转变为有组织的“大农”。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合作社,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载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集约化生产是目标,专业化管理、组织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是路径和保障;农业集约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农业专业化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实现农业集约化,需要提高农业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专业化,又有赖于组织化和社会化成熟度的支撑;而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则不仅对专业化和社会化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其发展形成极大助力;社会化不仅是专业化组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成果,也是其重要保障。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是一个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整体,不可偏废,不可强调一点不及其余,但也不可平均用力。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针对各地发展水平,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共同发展。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当前,农户仍然是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权制度的清晰与完善、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农户群体逐渐开始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等五种主要类型。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的主要担当者,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主要推动者,是提高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主要组织者,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体。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专业合作社独立的法人资质和市场主体的地位,极大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已达到60余万家,入社农户达到了460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8.6%。合作社涵盖了粮、棉、油、肉、蛋、奶、茶等主要产品的生产,其中种植业约占44.5%,养殖业达到了28.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到2011年底,全国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8万多个,其中龙头企业11万多家。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达1.1亿户,辐射带动种植业面积占到全国的60%以上,为促进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提供了有力支撑。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键的任务是促进和引领好规模经营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当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需要大力培育新型农民,需要积极发展农业经营新型市场主体。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和关键。

    体制机制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应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只有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加快土地、资本、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才能尽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农村改革30多年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坚持的基础上完善。当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要切实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比例,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

    要不断完善政府扶持农业的方式,提高新型主体发展效率。各级政府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不断扩大规模、拓宽领域。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应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应有条件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使土地向新型主体流转。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农业农村发展状况千差万别,构建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使土地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一定要坚持适度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土地流转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太快,经营规模也不可能太大,绝不能操之过急,尤其不能搞强迫命令、越俎代庖替农民决策。

    要加快要素的市场取向改革,满足新型主体发展要求。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但当前的城乡要素流动中,人才、资金、土地等发展要素总体上仍然体现出由乡村往城市流动的特点。要加快要素的市场取向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要素更多向农业农村流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奠定物质技术人才基础。

    要营造农业创业就业环境,壮大新型主体发展力量。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和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大学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后备力量。应完善大学生农业创业与就业的政策体系,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对相关经营主体给予引入大学生工资和社会保障补贴。

    要建立农业退出进入机制,创新新型主体发展机制。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的前提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坚决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这一点必须始终强调,不可动摇。有退出机制就需要重新确定农业进入机制和规则,重点是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进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择优,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的控制。当前要慎重对待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问题,要引导工商企业规范有序进入现代农业,鼓励工商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更要防止企业租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倾向。

    当前,我国正处在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的短板,建设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美丽中国。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我们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始终坚持重中之重不动摇,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科学发展主题,紧紧抓住转变农业农村发展方式主线,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开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新局面而奋力前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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