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青县读者张东问:2010年8月20日,我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由于我不是这个村的人,就在承包前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承包本集体的土地,需要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我要求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也开了,参加会议的代表一致同意发包给我,乡政府也在承包合同上盖章。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我了解到,此块土地现在有他们本村村民无偿占用拒不同意退还。因此,要求村委会在合同中写明交付我土地的期限。村委会答应在2010年9月20日前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如不能按期交还,赔偿我损失30000元。于是,我将承包期为15年的承包费125000元一次性交给了村委会。
但到9月20日,村委会却不能从村民手中收回承包地,且和村民打起了官司。官司打到现在一年多了也没有个准确的结果。
我将村委会起诉,要求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30000元。但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我承包费,赔偿损失2000元,说是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的损失。
合同中明明写着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30000元,可一审法院只判决赔偿2000元。这对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解答:从你邮来的承包合同来看,此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村委会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情况下,你有权选择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议定约定违约金,通过约定违约金预防违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中可以看出,违约金强调补偿性,但亦承认其惩罚性。违约金可以对合同的有效顺利履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当事人双方即会权衡利弊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若一方当事人执意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显然是对合同不能履行的一种“故意”,则须按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从本案来看,你们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30000元,而合同标的为125000元,很难说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你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125000元,就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0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贷款期限1年至3年的,利率为5.40%),一年所产生的贷款利率也在7000元左右,一审法院按存款利率计算你的损失缺少法律依据。你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上诉,要求改判村委会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