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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旗营镇东风村一村民:违法占地为啥久拖不决

时间:2012年12月03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1999年,我村一村民租赁他人3.4亩土地建养鸡场。在建设过程中,养鸡场占用了租赁之外的两亩多集体土地,并把公共道路占用。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2009年5月,我向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反映了上述问题。国土局立案后,我不断询问处理结果,但一直没有音讯。2010年9月,我终于等到了法院、国土局等五部门的答复,说处罚主体不对,让我继续等待。期间的2010年3月,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处罚的情况下,又租赁土地建起了养猪场,并盖起了场房。
  2011年12月,国土局对养鸡场下达了新的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提出复议被驳回后,相关部门没有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国土等有关部门是不是故意拖延案件的执行?
  因为举报违法占地,几年里,我多次接到恐吓电话,家里的红果树、栗子树多次被毁。2009年6月14日上午,甚至有人在我家门前烧纸钱,诅咒我们全家。难道执法部门就这样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吗?
  承德市兴隆县蓝旗营镇东风村一村民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正依法严格按程序办理
  2009年5月,国土局接到反映并调查了解后,于2009年8月对相关当事人下达了兴国土资罚字[200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恢复土地原状。2010年6月,国土局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将该案移交法院,法院行政庭下达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2011年8月27日,被处罚人与妻子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院出示了营业执照,法人为陈某。2011年10月10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以主体错误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2011年10月13日,国土局再次对该养殖占地一事进行立案调查,量测违法占地面积4065.30平方米,并于2011年12月20日对陈某下达了兴国土资罚字[201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121959.00元人民币,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于2012年2月份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理由为:开办养殖场手续齐全,是经过卫生、防疫、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许可条件下才从事畜禽养殖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要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4月26日兴隆县人民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5月18日,国土局将该案卷移交法院。
  综上所述,国土局对相关当事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依法依规的查处,并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并不存在拖延、维护等情况。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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