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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屡出轨 离婚不分钱

时间:2012年12月03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明明是自己“红杏出墙”,却借口夫妻性格不合诉请离婚,还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丈夫拿出妻子出轨证据后,执意离婚的妻子,不得不放弃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
小丽与冬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以开饭店为生,收入也不错。随着孩子的出生,生活也日渐富裕。但每天按部就班地为客人端茶倒水,让小丽在精神上感到了空虚,很快便“红杏出墙”。
2004年3月份,终因第三者问题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因孩子当时年幼,为了孩子有个好的成长环境,冬子主动提出复婚。2005年5月,双方办理了复婚登记。
复婚后,二人继续经营饭店。经过几年的共同打拼,二人在县城购得一套价值20余万元的楼房,并在市里集资楼房一套,交首付14万元。此时,孩子也上了高中,学习成绩十分优秀。
按说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也该知足了,但小丽此时又“旧病复发”,经常与他人偷偷幽会并同居,有时居然和他人在自己的饭店内亲热。
冬子察觉后,用手机拍下了小丽与他人亲热的场景。此时的小丽在出轨的路上越陷越深,无法自拔,遂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冬子拿出妻子出轨证据后,小丽无言以对,但执意要离婚,并主动放弃均分财产的诉求。
在法庭调解中,冬子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冬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应当适当多分。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并支付抚养费用;县城的一套楼房归冬子,市里的楼房归孩子所有;冬子一次性给付小丽3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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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张家口市崇礼县人民法院
        史少兵 王岭峰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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