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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承包期该不该延长至30年?

时间:2012年11月26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衡水市故城县的安建新等村民问:
1999年底,我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于是,发放给各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承包期限均写为10年。按照当时村委会的意思,2010年初要进行重新调整。
2010年初,部分人口增加的农户认为承包期限已到,要求现任村委会进行土地调整。现任村干部说:“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旧村委会把承包期限写为10年是不合法的,他们请示了乡政府,说不让调整。”就这样,土地在10年期限到了之后并没有进行调整。
今年,新一届村委会上任,这届村委会成员基本上是30多岁的人。他们都是家中媳妇孩子没地的户。他们上任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土地调整,但他们的做法遭到大多数村民的反对。但村干部坚持认为,合同到期村委会就有权收回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不但不能进行调整,还应该将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我想知道,哪种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指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期限既可以多于30年,也可以少于30年,具体期限是由承包合同来进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承包最明显的体现就是交纳承包费。从咨询内容来看,你们所说的承包即为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的承包。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期限为30年是法定的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任意缩短这一期限。而实践中,很多村1999年左右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把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承包期限写为5年或10年,以方便以后进行调整。这是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应为无效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你们要求将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们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将10年的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这样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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