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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垦草原多为生计入罪门槛不宜太低11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农业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进行了解读。 垦草种粮起刑点设在20亩 司法解释将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作为入刑的“门槛”。同时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何为“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司法解释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为,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房、修路、采矿、剥取草皮等,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草原与耕地、林地不同,生态十分脆弱,一旦改变其用途,用于种粮、采矿等非草原建设,即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于厚森说,以非法开垦草原为例,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10年以上时间,且要花费上百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 第二种为,对于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或者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分别以“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作为造成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 于厚森表示,单位非法占用草原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入罪门槛太低打击面过宽 连同此次司法解释,近年来,最高法在农用地方面共出台了3个司法解释,另外两个分别涉及林地和耕地。比较而言,涉及草原的司法解释入罪门槛要高得多——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防护林5亩以上即为“数量较大”;而破坏草原数量20亩以上才认定为“数量较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解释说,经过之前对内蒙古、黑龙江等10个省区的调研发现,非法开垦草原10亩以下的案件占非法占用草原案件总数的65.6%,非法开垦20亩以上的占15.2%。如果将“数量较大”确定为5亩以上或者10亩以上,可能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主要是用于建设商品房牟取巨额利益,主观恶性大;而非法占用草原主要表现于非法开垦草原种粮或其他经济作物,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往往是出于生活或经济方面的需求,入罪门槛不宜定得太低。”胡伟新指出。 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屡犯不改占用草原行为的惩治力度,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3年之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数量在10亩以上的,即可定罪。 严惩公务员非法批征草原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告诉记者,随着经济活动的增长,草原开矿、挖砂等行为越来越多,一些政府工作人员非法审批草原的征收占用,对草原造成巨大破坏。 司法解释明确,将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行为。 于厚森介绍说,司法解释规定3种情形为“情节严重”: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司法解释规定3种情况为“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障草原执法者人身安全 马有祥介绍说,我国草原面积大,而草原执法人员人数少,执法装备差,履行职责时经常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况。近年来,草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被打伤的情况时有发生,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抗拒草原执法的定性问题,为草原的行政执法起到了保护作用,保障了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马有祥说。 本报北京11月22日讯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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