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村民都非常称赞。政策可以永久不变,但是土地可否变动?因为在我们这里,由于土地失衡引发的矛盾日益激化。
比如:有的人已经过世,但在世时所承包的土地仍然保留(由其亲属耕种);闺女出嫁、外迁的人,已经离开村里多年,户口早已迁出,但承包土地仍然留在原地,由其家属耕种;搬迁户将房产卖掉,土地也随着房产走了;娶进门的媳妇,生下的孩子都十几岁了,但仍然无地可种。
对于以上现象,依靠土地生存的村民非常关心。村民不禁要问,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承德县五道河乡圣祖庙村部分村民
承德县农经局:法律虽有规定 但要区别对待
2002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该法第四条、二十条、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德县与全国一样,1999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小调整,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999年至2029年三十年。在此期间,只要是作为土地承包单位的承包户不消失,那么因为承包户中的个别人死亡是不可以收回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的。但如果是一个人单独立户,本人又死亡,作为独立的承包户消失,村、组就应该收回其承包地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所以说人死后,承包地是否收归集体,要区分属于哪一种情况。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1999年是我国也是承德县最后一次调整土地,对于1999年后娶进来的媳妇她本人的承包地应该是娘家,即使她因出嫁户口迁出,在婆家没有分到地的情况下,娘家承包地是不允许调出的,确保其有一份承包地,这也是与土地承包政策相符的。1999年二轮土地小调整后出生的孩子在调整土地时没有出生自然也就没有承包地。
经了解,五道河乡不存在“搬迁户将房产卖掉,土地也随着房产走了”的问题。
承德县农经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