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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分内事 遗赠协议没效力

时间:2012年11月19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范某有一子二女,长子范军,长女范惠、次女范贤。2001年范某的原配孙某因病去世后,范某的身体每况愈下。经再三考虑,范某在2009年续娶张某为妻。
遗赠协议
  52岁的张某,比范某小18岁。张某长期不务正业,婚后过得很是贫寒,孩子结婚后,张某也就离婚了。范某退休后跟别人合伙做生意,经营得还不错,经济条件好。
  范某与张某结婚后,为了让张某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也应张某的要求,担心其死后儿女们会把她赶出家门,两人便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张某在范某的有生之年尽心照顾范某,范某死后,范某与张某住的楼房归张某所有,范某再给张某存款20万元。
  2010年8月,范贤因车祸死亡,范某心灰意冷也于2011年6月去世。
房产争议
  办完了范某的后事,张某拿着范某的死亡证明、结婚证及其他证件去办理楼房过户登记时,却被告之楼房已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范军、范惠与范贤之子王某已将张某起诉,要求分割范某的遗产。起诉前已申请将范某名下的财产全部保全了,法院冻结了范某的所有存款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包括张某现住的那楼房。
  在起诉书中,原告范军、范惠、王某称,范某曾于2010年9月立下遗嘱,对他现有的所有财产做了分配,他死后其继承人可依遗嘱继承。遗嘱明确:原告范军、范惠、王某各得范某存款30万元,张某20万元;范某出钱给原告购置的汽车归各自所有;其名下的三处楼房各一处,张某现住的这处楼房也在所争议范围内。
  庭审中,被告张某拿出了与范某签订的那份遗赠扶养协议,辩称张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照顾范某的义务,范某也应按约将20万元和楼房给她。故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原告无权分割。对于范案的存款及其他动产按照遗嘱分割,被告张某没有异议,但对于该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优先于本案中范某所立的遗嘱,双方当事人有了争议。
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但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法律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被告张某与案外人范某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张某照顾生病的范某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范某死亡后,被告张某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故她与范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主体上是不适格的,应为无效协议。
  据此,本案中应先执行遗嘱继承,其次再按法定继承。被告张某作为范某的配偶,应与其他继承人一样,按照案外人范某所立遗嘱依法分割范某的财产。  (文中人名为化名)
  张北县人民法院 赵福星 张世辰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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