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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国土局:郝某垒墙在土地证范围之内
2003年4月28日,李某将坐落在滦平镇盆窑沟东山滦国用(95)第02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500平方米转给郝某(赠予)。2007年2月7日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滦政字第0223号。2007年10月18日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公证书(2007)滦证民字第0311号。该宗地赠予后,原用途,面积不变,仍为住宅用地,申请变更用途,面积与原土地证面积相同。原证的四至为;东至院墙外皮;西至院墙外皮;北至房后基沿;南至果园铁丝网;面积为500平方米。2007年10月28日郝某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国土局于2011年11月1日同意其申请,将原证滦国用(95)第02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为其办理了滦国用(2007)第0362号国土土地使用证。郝某所垒墙的地点在其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不存在违法抢占集体土地的行为。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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