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纳入农村工作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争取在2013年6月底前,在所有村全部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全省已有47037个村建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占总数的95.83%。该意见的出台,旨在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意见就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机构提出,将现有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纪检小组等监督组织统一纳入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意见规定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村级组织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特别是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村务决策和村务执行情况;村级财务和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村干部廉政勤政及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意见的规定,村民监督委员会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监管权和审核权,质询权和组织评议权等权利。其中,在监管权和审核权上,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有权对财务账目、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方可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