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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国土资源局:砖厂占地归乡镇集体所有
针对秦村镇盐场吴村部分村民反映的砖窑土地权属等问题,沧州市东光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答复:反映的砖厂1973年开始兴建,1979年协议买用3个村的集体土地共705.6亩,其中涉及盐场吴村土地503亩。按照协议约定,砖瓦厂于1979至1983年分5年共付给盐场吴村红砖100.6万块。依据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该砖厂所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应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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