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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特大地沟油案庭审详情 被告均称勾兑是正常

时间:2012年08月31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字体: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庭审详情披露

    被告人均称“不知道”地沟油业务

    有多名被告人表示,在业界,勾兑是正常现象。只要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把大厂油和小厂油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这是“行业惯例”。在仓库,“好油”和“坏油”是分罐存储的,按照发货需要再进行勾兑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李义山金萍

  8月下旬,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柳某等20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的3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该系列案系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件,被列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3件案件由宁波市中院审判。

  在这3起案件中,柳某等7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袁某等两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卜某等11人被指控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随着8月29日最后一天的庭审结束,这次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系列案件审理也暂告段落。

  生产商

  绿色高新企业的堕落

  2011年3月,浙江宁海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一处靠近居民区的农田附近,经常有一种来历不明的异味传出来。警方经过几天的蹲守和走访后,发现了这个地沟油加工窝点和熬制泔水的安徽夫妇。

  随后,专门从小作坊收购粗炼地沟油并贩运到外省的黄某进入警方视线。根据对黄某的跟踪和讯问,所有线索都指向了山东省的一家油脂企业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表面上看,格林公司是生产“生物柴油”的高新企业,可是询问周边的村民时,却发现他们都不知道企业的具体情况。还有村民说在刮风的时候会闻到一种恶心的臭味。

  这家公司门卫森严,围墙上装着多个摄像头。民警发现,有装着高效活性白土的货车进入这家公司白土作为一种吸附剂,并不用于生物柴油的生产,但却是地沟油生产环节中用于脱色的必需品。

  据了解,2010年6月,柳某在山东省平阴县玫瑰镇刁山坡村注册成立了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至2011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格林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目标很清楚:年产4万吨生物柴油、1万吨油酸、1万吨硬脂酸。

  格林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涉案的7名被告人,绝大部分都是亲戚。用于业务往来资金流转的银行卡,也是公司内近亲属的私人账户。

  今年37岁的柳某算是一个“人才”,中专毕业的他攻克了不少油脂生产的技术难关,在油脂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2007年12月起,柳某名下的油脂公司和油脂加工厂,把从浙江等地收购来的餐厨废弃油进行加工提炼,生产出劣质成品油,并将其销往食用油市场。

  地沟油处于柳某的收购环节。进入工厂设备的精炼阶段则称为“毛油”,出厂时名为“红油”,进入粮油终端市场则被冠以所谓的“米糠油”。

  据柳某交代,他当初确实生产过“生物柴油”,但这项看上去前途光明的技术实际销售并不乐观。于是柳某重操旧业,这些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设备成为提炼地沟油的工具。“绿色”的格林公司,也成为柳某生产地沟油的一家黑工厂。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12月起,柳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非食用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从浙江等地收购来的餐厨废弃油经上述油脂加工厂或公司加工提炼,生产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对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20余万元。

  中间商

  每车油约提1000元佣金

  中间商程某是江苏人,她在网上认识格林公司的柳某后,便为柳某牵线搭桥寻找下家。2009年6月,程某把柳某介绍给了河南一家粮油商行的女老板袁某。

  公诉机关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通过被告人程某介绍,被告人袁某从格林公司购入大量劣质成品油,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一些粮油经营部和食用油批发部。同时,袁某自己也将收购来的油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大排档、油条摊业主,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程某交代,她为袁某和柳某介绍业务往来,可以提取每车油约1000元的佣金。她还为陕西的一家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介绍了柳某,柳某则于2011年六七月将劣质成品油销售给李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程某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袁某只是柳某销售对象的冰山一角。起诉书上显示,柳某对山东聊城的一家粮油公司的销售金额达569万余元;对河南两家油脂公司的销售金额达6618万余元;对山东济南一个商贸中心的销售金额达1683万余元;对河北一个粮油经销处销售金额达703万余元;对陕西一家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达44万余元。

  销售商

  利益诱惑泯灭了良知

  河南两家公司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与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员工,是这次开庭审理的第三个案件的被告人。该案的第一被告人卜某,则是上述两家公司的董事长。

  公诉机关称,卜某指使公司相关人员从格林公司大量购入劣质成品油,后公司员工将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并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下家。下家分成3个流向,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惠康公司对其销售总量达1.62余万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庆隆公司对其销售金额达5515.7388万元。两家总额共超两亿元。

  在明知惠康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对外销售豆油的情况下,作为公司员工的另几名被告人“通力合作”,业务员积极为公司联系业务,会计、出纳则运行财务完成交易,公司副经理和驾驶员还改装了惠康公司的几辆油罐车,以方便其在接受买方企业的抽油样检查时暗做手脚,通过检测。

  法庭辩论

  围绕一个主题“不知道”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3个案件的20名被告人都有“明知”这些地沟油销往食用油市场而生产、销售的犯罪情节,而辩护人则针对这一情节发表了答辩意见。在法庭上,他们的答辩也都围绕着一个主题:“我不知道”,“我并非明知”。

  生产商柳某说:“我不知道他们把我生产的油收购去是销往食用油市场,我以为只是作为饲料油或者化工用途。”柳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尽管格林公司并无生产饲料油的资质,但“无证”并不能否定其生产出来的油的本质属性它就是饲料油。至于这些油最终销往哪个市场,柳某不可能全程追踪。

  中间商程某说:“我不知道下家把柳某的油销往何方,我只是做个中间人介绍业务提取佣金。”

  销售商袁某说:“我从柳某处收购的油绝大部分都是销往饲料油市场,极小部分才用于零售,但我并不知道柳某的油是地沟油,我听他自己介绍说是米糠油,介绍人程某也担保这些油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所以我才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

  柳某的主要客户,销售商卜某甚至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当公诉机关问及惠康公司与格林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惠康公司拥有几辆油罐车、正常豆油和地沟油的勾兑比例等问题时,一概摇头表示“不知道”。公诉机关追问为何身为董事却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时,他辩解道:“我只是大家叫叫的‘董事长’,实际上不管公司业务。”

  而惠康公司的员工说,我们只是打工的,不知道这个油销往何处。

  公诉机关针对这些答辩指出,3个案子的不同被告人的辩解已经出现了矛盾,并可以相互指正。

  柳某一边说自己不知其产品销往食用油市场,而是用于饲料和化工业,一边却应客户的要求想方设法试图去除产品的“辣味”对口感的要求正是食用油市场的标准。另外,其在收购地沟油原料时,也对原料进行了酸价的检测。业内人士都知道,酸价越小,说明油脂质量、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高,这也是食用油的一大指标,而化工企业是不需要检测酸价的。

  袁某辩称自己收购柳某的劣质油并非销售往食用油市场,而是销售给饲料油市场。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当地饲料油的市场价约7700元一吨,而袁某从柳某处收购的油价格约为8200元一吨,再加上运输费用等,若销往饲料油市场,做的是亏本生意,只有销往食用油市场才有利可图。另外的人证物证也佐证了公诉机关这一论点。

  行业惯例

  好坏油勾兑以假乱真

  据卜某交代,他们购入柳某生产的地沟油后,并非将“纯品”包装出售,而是通过勾兑后,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进入食用油市场。

  在法庭上,有多名被告人表示,在业界,勾兑是正常现象。辩护人甚至有意识的试图将勾兑和调和油概念相混淆。

  卜某则解释说,只要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把大厂油和小厂油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这是“行业惯例”。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被告人杨某也说,在仓库,“好油”和“坏油”是分罐存储的,按照发货需要再进行勾兑。

  惠康公司从柳某的格林公司出收购来的油,名义上叫“4级豆油”,经过和正常豆油的勾兑后再销往他处。卜某的妻子,被告人郑某承认,柳某的油要比市场均价每吨便宜1000元左右。经过勾兑后,再销往他处时则利益更加诱人。

  卜某的下家诸多,其中不乏优质企业,这些企业对油品有着较严格的要求,几乎每次收货时都要检测验收,而卜某销售的经过勾兑的所谓豆油,很明显是达不到指标的,却为何屡屡能通过检测呢?

  原来惠康公司的几名负责人和司机,对油罐车进行了改装。他们用一块隔板将油罐分成前后两部分,前部分是地沟油,后部分是正常豆油。检测的时候,一般从后部接口提取油样,这样就轻易通过检测。

  在庭审中,提到“勾兑”比例时,每个被告人都讳莫如深。但被告人杨某,也就是惠康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却提到,在隔板的后部分,可以装“好油”一吨多,前部分则全部装“坏油”。由于涉案油罐车容积都在二十多吨至三十多吨之间,其勾兑比例也可见一斑。

  由于3个案件案情复杂、影响巨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当庭作出判决,或仍需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链接

  江苏省南京市的王某、李某夫妇自2004年以来,用生猪的淋巴、肠黏膜(俗称“花油”)及其他下脚料炼制地沟油,卖给附近的包子铺和小吃店,近日已被批准逮捕。

  据了解,王某夫妇平时到菜场、屠宰场处收购猪的内脏黏膜、猪皮、淋巴等下脚料炼油。他们以每斤3元的价格每个月散卖地沟油大致500斤左右。据估算,王某夫妇的地沟油每年能卖六七万元,七八年下来,总共已卖了40多万元。

  说“法”地沟油为何能顺利重返餐桌

  是巨大诱人的利益击溃了道德底线?还是宽松疲软的监管放任了毒瘤孳生?需要我们反思的是,为什么地沟油从收购到重返餐桌整个环节都出现了监管空白?打击地沟油犯罪,应完善监管空白,加大对制造和销售环节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地沟油危害检测等标准在我国几乎处于空白,这也给办案人员提出了难题。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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