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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柴沟堡镇第六街村一村民:汽车买卖案为啥如此难解决

时间:2012年07月18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问:  一桩简单的汽车纠纷案,让我历经22年,花费近10万元,可为啥一直没有结果?
答: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已于2005年以调解方式结案。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买了一辆两万元的汽车,与卖方有汽车买卖协议。但因合同上有一些问题,汽车未能正常交易。为了解决此事,我历经22年花费近10万元奔走在各级法院。
  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处理结果我不能接受,于2004年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当时认为,原判决结果存在问题,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裁定,由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便撤销原判判决,发回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可是,8年过去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始终没有解决。
  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第六街 李某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汽车买卖纠纷早已调解结案
  我院于1994年1月31日为李某的汽车买卖纠纷一案立案,当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订有汽车买卖协议,但因原告违约未付清车款,故未能进行正式交易,也未办理汽车过户手续,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不能成立,因此双方应互相返还对方的财产。原告未交易、未过户使用占有的属于被告的汽车达21个月,且又导致该车自身损失价值达18000元,原告对此负有责任。原告占用被告汽车21个月的收益及维修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第117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12月13日以(1994)东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无效。2、原告返还被告东风牌140型汽车一辆、挂车一部;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车款20000元、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汽车损失费18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3、原告占用被告汽车的收益归其所有,维修费自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200元,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600元。
  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所有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约定,车款结清后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一直未付被上诉人剩余车款10000元。且双方未及时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他们的汽车买卖协议定为无效协议。上诉人占用被上诉人汽车长达21个月之久,一直未付车款,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付主要责任。原审判决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返还财产,并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1995)张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冀民监字第59号民事裁定,指令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院再审后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本院(1995)张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1994)东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三、发回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我院再审时,2005年6月23日在法庭的主持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至此双方对汽车买卖再无纠葛。2、一审、二审诉讼费共计244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当庭原、被告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并且被告将调解协议约定的人民币20000元交给原告,原告收下,并写了收条。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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