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滦县读者张东问:近期,我从建筑承包商手中承揽到一项工程,我又将工程全部分包给另一个施工队。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有人受伤,我已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需要说明的是:承包商有资质,我与另外的分包施工队都是清包人工费。请问,我们三方各应在本次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高卫东律师答:由于来信字数所限,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来信的准确内容。你的来信内容似乎是说,建筑承包商有施工资质,你和你分包给的施工队没有施工资质,你们只是承包劳务。对于此类层层转包、分包出现的工伤事故如何赔偿,法律的规定也有冲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受伤的人系施工队雇佣来在该施工队承包的工程上工作,不是建筑承包商或你直接招聘的,但因你或施工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依法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应该由建筑承包商、你或施工队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