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兵亲戚有套平房,几年前租给杨卓小两口开饭店。常小兵在此常来常往,和老板关系挺好。朋友之间本来应该以诚相待,可游手好闲的常小兵却对杨卓的钱动起了歪脑筋。
设套
今年2月17日下午,杨卓夫妻俩打烊后,常小兵来了。杨卓说:“我想买辆海马轿车,前几天在县里看了一下,裸车37800元。”常小兵说:“我有一个哥们叫永厚,是检测站的,能帮忙买到便宜车。”杨卓一听,说道:“那敢情好,你赶紧联系。”常小兵为了让杨卓更加相信自己,就说:“我的手机坏了,放在城里修,用下你手机,给永厚打个电话,再叮嘱一下。”常小兵接过杨卓的手机走到没人的地方,压低声音说:“永厚,有个伙计买了车要上牌照,下来我去找你。”
第二天,常小兵对杨卓说:“都说好了,35000块钱就一切搞定了,附加税、保险、牌照都给办好。”杨卓粗略一算,确实便宜不少,就满口应承。
当天下午,他俩坐车到检测站大门口。常小兵把永厚叫出来,走到一个杨卓可以看见但听不见的地方,说:“我一个朋友买了辆车,一会儿过来上牌照,你帮忙办下。”永厚说:“行,来了在这找我。”常小兵返回来对杨卓说:“哥们儿在这,咱把钱交给他。他办好了打电话,咱就过来开车。”杨卓二话没说,就把35000元和身份证、照片掏出来,常小兵接过就装进自己的衣兜里。然后,他在检测站大厅里转了一圈,任何人没找就走回来,对杨卓说:“钱给永厚了,咱俩去饭店等他,晚上一起吃饭。”
晚上,永厚收到常小兵的短信:“如果有人问,我让你帮忙上牌照的事儿,你就说车开走了。”
高高兴兴等着开新车的杨卓,过了两天还不见“海马”的到来,常小兵也没了踪影,心里不踏实了。他先是常小兵打电话,可对方总是关机;问永厚,对方说常小兵“根本没来上牌照”;到卖车店查访,证实“这两天没售出过这种车”。杨卓感到不对劲,就去蠡县公安机关报了案。4月24日,常小兵在去福州途中,被乘警逮住了。
说法
常小兵的行为,受到人们的一致谴责。但对常小兵应以侵占罪还是诈骗罪论处,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常小兵将受害人杨卓交给他的36000元买车款,据为已有,拒不退还,肆意挥霍,符合我国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论处。
检察官认为:侵占、诈骗的相同之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我国刑法对侵占罪和诈骗罪有明确的界定,区别的关键有两点:一、犯罪手段不同。侵占是对已持有和控制的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二、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的犯罪故意产生于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即事实持有、掌控他人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故意,有“赖”的意思;诈骗的犯罪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是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而去骗取他人持有的财物,是“骗”字当头。
本案中,从常小兵得到受害人欲购车的信息后,耍的一些小花招,玩的一些小伎俩可以看出,一开始他就有通过使用欺骗手段达到非法占有杨卓财物的目的。他还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最终获得受害人的信任,骗取杨卓现金36000元,而后逃之夭夭。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基本特征,而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5月26日,蠡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涉嫌诈骗罪对常小兵提起公诉。 (文中人为化名)
保定市蠡县公安局 张陆永
蠡县检察院 张红 刘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