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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失衡生恨 杀人绑架获刑

时间:2012年06月12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5月2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心理失衡生怨而杀人绑架的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955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立强(男,保定安国市西张庄村人)因其妻小华(化名)声称要与其离婚,产生消极情绪。去年7月28日,吴立强在西张庄村遇到同村村民王某某,因言语不合,对王某某产生怨恨。
当日晚9时30分许,吴立强携带绳索、铁丝从安国市返回西张村时,在大李庄村西遇到与丈夫吵架离家出走的刘某某。吴立强听到刘某某辱骂丈夫,联想到自己正与妻子闹矛盾,便将刘某某拖至路边的玉米地里,将刘某某的双手用铁丝绑上,用尼龙绳将刘某某勒死。当晚11时许,吴立强又翻墙进入同村村民王某某家,用尼龙绳将王某某勒死,将王某某的尸体用铁丝捆住手脚抛弃到大李庄村南的玉米地里,并将王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带至石家庄市深泽县。
吴立强用新购买的手机号给张某某之父发短信索要现金20万元未果。后吴立强带张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因担心被人发现,用手掐压张某某的脖子,致张某某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立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吴立强为勒索财物,绑架并杀害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吴立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保定中院 李宏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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