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轻小伙偶然与毒贩子结识,因为对冰毒好奇,便做起了帮人转送冰毒的“生意”,从而误入犯罪的深渊。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误入歧途
5月6日,现年29岁、小学文化的魏县籍小伙柴某,去邯郸购物时,偶然与几名看似卖刀的人(实际上是毒贩子)相遇。其中一名妇女上前与柴某打招呼:“我手里有冰毒,你玩不玩?”
不知冰毒是何物的柴某对冰毒很好奇:“怎么个玩法?”对方说1克600元。柴某将身上仅有的400元钱给了她。
毒贩子见他很好利用,就将一个用小塑料袋包装好的1克冰毒给了柴某。然后,这名女毒贩子向他要了手机号码,并说以后有人与他联系。
第二天,一位男子打通了柴某的电话,说手里有“货”,如果柴某将“货”安全送到大名,一趟给他200元的好处费。
柴某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了。他按照该男子的指示,于当晚12点,到邯郸火车站对面的一间小屋屋角处,将用青草盖着的一部手机和一袋冰毒取走,并留下1500元钱。这部手机中存着有联系的人号码。然后,柴某又按照该男子的指示将货送到大名县购买冰毒的成某、谢某等人手中。
5月10日,柴某再次与购买冰毒的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贩毒犯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
本条还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毒犯罪既严重损害吸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又直接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柴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毒品危害认识不足,好奇尝试。因此,笔者建议职能部门,一是要加大对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加大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三是加大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 曹现革 刘洪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