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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劳动监察支队: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时间:2017年08月26日信息来源: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日前,衡水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活动。活动以美容美发、餐饮服务、职业中介等行业为重点,突出检查企业招用、职业中介等重点环节,结合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认真核查职业中介机构档案和企业用工资料,深入工作场所进行目测询问,严防发生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相关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职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绍童工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衡水市劳动监察支队供稿)

(作者:佚名 编辑:he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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