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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一老板骗取银行贷款拒不偿还被判刑

时间:2017年06月14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石家庄市栾城区的詹某借口生产经营不善,寻求银行资金支持,设法与银行签订了票据承兑协议,骗取银行贷款。经银行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拒不归还。近日,詹某被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詹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詹某因其开办的石家庄益众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众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张某、王某以三户联保的形式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联保体授信合同,用于开展借款、汇票承兑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保函等业务。

  被告人詹某在向民生银行申请上述业务中,提交了所控制的企业益众公司的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材料,出具虚假证明,借用他人的个人银行流水,使得民生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在贴现后交由詹某使用。汇票于六个月到期后,詹某偿还了民生银行相应的款项。2016年10月17日,为继续获得民生银行资金的支持,詹某以益众公司的名义与民生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向民生银行提交汇票承兑申请书,并伪造了由鼎盛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供方、由石家庄益众肥业有限公司作为需方,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在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的情况下,骗取民生银行向鼎盛种植专业合作社出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詹某以自己200万元的定期银行存单质押在民生银行,实际骗取民生银行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4月14日,到达还款期限后,民生银行将詹某质押的200万元予以扣划,詹某还款20万元。因经营不善,经民生银行多次催要,詹某尚有146万元未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以伪造文件,向银行提交虚假的贸易合同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骗取银行开取承兑汇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被告人詹某因生产经营所需,为寻求银行资金支持,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案发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人詹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詹某违法所得146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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