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年底,某村村民王某因病被送入甲医院。挂号后,经医生诊断,建议王某做骨髓化验,以便进一步确认病情。随后,王某在和病友聊天时得知,外地乙医院治疗自己的病更出名。于是王某立刻赶到了乙医院。乙医院的大夫也建议王某做骨髓化验。但得知王某已经在甲医院做过化验后,建议王某的家人赶紧过去取回化验结果。
但当王某的家人赶到甲医院后,大夫却说化验结果还没有出来。三天后,王某的家人再次前往索要化验结果。大夫仍然表示,没有化验结果。数次往返后,甲医院的大夫直接告诉王某家人,化验结果已经丢失了。
迫不得已,王某又在乙医院再次进行骨髓化验。
事后,王某和家人都非常气愤。于是准备起诉甲医院,称甲医院违背了治疗约定,不及时履行化验义务,使王某丧失了对其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以及是否接受继续治疗的选择权。不仅给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也给王某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王某因此提出赔偿。然而,当王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律师时,律师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医院的行为,应当不属于违约,而属于侵权。
这是怎么回事呢?
【释义】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表示,医师必须遵循自己的执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而对于合同违约的索赔问题,也有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分析说,面对医疗纠纷,当事人应该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应当仔细分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而且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因此正确选择案由十分重要,因为直接牵扯到相关的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中王某选择违约之诉,就值得商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王某不但要自己举证证明医院违约的基本事实,而且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与此同时,作为被告的甲医院也不会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是说,即使将来王某胜诉,医院也不会支付过多的赔偿。
律师认为,一般而言,患方如果对医院治疗效果不满意,大多数应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坚持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因非具体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选择违约之诉。
如果王某以合同违约要求,就可以向被告甲医院索要赔偿原告等人在两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和交通费,还可提出精神抚慰金等请求。
本报记者 段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