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枣强县读者吴全问:1999年土地第二轮延包时,我家承包了5个人的地。后来,父亲亡故、女儿上大学,户口本上剩下3人。村委会于2009年秋天强行收回我家两人的承包地。
我不服,到当地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村委会做法是错误的。在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之前,县政府以我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为我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随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我在2011年2月份,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却被告知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我想问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复议期限的?我的行政复议期限过了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解答:《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从你提供的县政府的处理决定看,县政府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撤销你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后也向你家进行了送达,并且决定书中也明确告知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60天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你选择了信访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信访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你现在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实已经超过复议和起诉期限。
县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只是一种登记行为,颁发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政府也没有撤销的权利(本案不详细论述这个问题)。县政府的行为很显然是以行政手段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撤销,但你家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存在。你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裁决书做出的时间是2010年7月10日,至今早已超过30天的起诉期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