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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相交融 办件件和谐案

时间:2015年09月18日信息来源:河北法制网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两年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坚持以“和谐司法”为宗旨,着力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综合运用“情理法交融法”,将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家庭财产纠纷等案件作为化解矛盾的重点,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回申诉,既圆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缓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动之以情
    
​  对于邻里之间、家庭之间、朋友之间的纠纷,从维护家庭和睦关系、维护亲情友情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劝说双方换位思考,化干戈为玉帛,不能为了小利而损害亲情、友情和爱情。比如,该院办理的何某某与其儿媳妇王某某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产如何分配产生严重分歧,甚至在法庭上大打出手,对判决结果都不满意。该院经审查,认为争议房产归何某某没有问题,但是判决王某某无期限居住不妥。考虑到王某某夫妻离婚案也在诉讼中,当事人各方均很焦虑,通过向当事人讲清法律的规定,本着和谐、礼让的原则,使他们达成和解,何某某给王某某46000元的补偿款,王某某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离婚案也一并解决。又如,该院在审查王某某兄弟俩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时,认为法院判决以其父母(已死亡)为户主名义承包的土地收归村委会并无不当,鉴于当事人双方为亲兄弟,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可能不是最佳的效果,经过向村委会、乡政府了解情况,得知他们拟不收回该争议土地,共同做兄弟俩的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该土地分给双方各一部分。
  
​  晓之以理
    
​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仔细分析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从社会情理方面、从道德方面多多让步,做到心安理得。比如,该院办理的解某某与故城县里老乡前里老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里老村委会以解某某的父亲当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预制板厂的协议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同意,且承包费过低等理由,要求法院判决承包协议无效,将预制板厂交给村委会。该院经过调查了解发现,事情的起因是因为解某某与村委会前、后任班子的关系相差很大,加之缺乏必要的民主和监督程序,造成民愤很大。于是,该院从依法治村、维护村委会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角度,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某某不再承包该预制板厂,村委会一次性支付6万元补偿金,双方对结果感到满意。又如,该院办理的张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该案是闫某某(张某某的丈夫,已死亡)与孙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张某某并不知情,导致对是否存在借取一张15万元汇票歧义很大。该院通过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指出双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后,本着道义的情怀,诚信的角度,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  明之以法
    
​  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说清楚,讲明白,指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指出胜诉或败诉的后果,指出无限期诉讼下去增加的诉累,彻底化解社会矛盾。例如,该院办理的衡水某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衡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冀州某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衡水某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都存在一方坚称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鉴定,另一方追要工程款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诉讼也不能解决问题,还造成车间厂房不同程度的损毁,甚至大打出手。该院通过走访了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再纠缠于诉讼,达到了双赢的目的。
□ 本报记者 张兰华 通讯员  于振中

(作者:张兰华 通讯员 于振中 编辑:he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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