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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时间:2013年12月12日信息来源:南方农村报 【字体: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制度的基础总是一组关于产权的法律规定。产权不但提供了影响经济绩效的行为的激励,而且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产权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问题的根源是,中国加速的城市化发生在农地转让权被限制的情况下,这种产权的残缺就避免不了人们争相攫取利益的局面。小产权房的出现,正是人们攫取这一利益的结果——农民从中获得了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投资者获取了投资利益,购房者获取了比商品房廉价的房屋,当然,也包括管制带来的官员寻租行为。

  经过多方比较,2011年7月,南雄市主田镇溪洞村村民张化春在该市郊区预订了一套面积为108平方米的房屋,并向开始商交付了7万元押金。张化春没想到的是,4个月后,这栋位于雄州街道郊区村第五村民小组的小产权房刚建到4楼,被就被当地城管强行拆除。房子被拆后,他与其他40多户已交购房押金的村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却迟迟得不到答复(见12月7日《南方农村报》)。

  房子被拆、押金无着,张华春等40余位村民的遭遇令人惋惜。南雄市的运动式整治虽然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但是,却无法叫停小产权房的建设,"在2年前拆掉的违章建筑旧址旁,新的小产权房正在拔地而起。"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居民销售的住宅,与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大产权房——商品房相对应。

  翻看中国的法律后你就会明白,中国的城市和农村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制度。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地方政府享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集体地农用时,农民拥有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但是农地一旦转为非农用地,承包户的农地转让权就不再得到法律的承认。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城镇化正加速推进。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达40058平方公里,分别比1995年、2000年、2005年增长了2.12倍、78.5%、23.2%.这些扩大的城区土地,正是减少了的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以土地国有化为前提。不仅如此,现行法律在确认政府征用农地权利的同时,也确认政府可以向市场出售所征收农地的使用权。一方面,政府征地补偿根据被征农地原农业途的收益来决定;另一方面,政府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却可以根据市场原则来定价。在一个城市化严重不足、正在经历急速发展的经济里,一幅土地从农业用途转为城市建设用途,市值的增加往往不止十倍。

  以北京市为例:2010年北京市主要农产品产量为706.3斤/亩,当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格为0.87元/斤,每亩农地平均年产值为607.4元,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为1822.2元。假设征收农地50亩,补偿倍数按照最高值10倍计算,土地补偿费约为91.1万元,安置补助费约为260.3万元,再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全部征地补偿费用不足400万元。而此50亩农村土地经过一级开发后的政府出让价格,最高为24437.9万元,最低的是8630.4万元,分别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61.1倍、21.6倍。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制度的基础总是一组关于产权的法律规定。产权不但提供了影响经济绩效的行为的激励,而且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产权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问题的根源是,中国加速的城市化发生在农地转让权被限制的情况下,这种产权的残缺就避免不了人们争相攫取利益的局面。小产权房的出现,正是人们攫取这一利益的结果——农民从中获得了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投资者获取了投资利益,购房者获取了比商品房廉价的房屋,当然,也包括管制带来的官员寻租行为。

  一直以来,国家都在严厉打击小产权房,但巨大的利益空间让小产权房屡禁不止。著名房地产商任志强曾引用REICO工作室的数据称,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约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据不完全统计,作为可能最大的小产权房市场,北京的小产权房约占去楼盘总量的20%;而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2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总量为37.94万栋,占全市建筑物总量的55.93%.要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就要取消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确切地说是要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包括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里关于农户土地转让权的界定,没有在农业与非农业用地之间设置不能逾越的障碍。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些都是土地制度改革的良好信号,亦为在农地自由流转的基础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了条件。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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