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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能补吗?
秦皇岛市昌黎县读者尤大力问:
我今年55岁了,1976年参加工作,是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
2004年6月1日,因为工伤治疗好转后,单位一时无法安排合适工作,我与单位协商,签订了待养协议,每月工资535元(本地区当年的最低工资)。
近十年过去了,我到医院就诊。医生根据病情,开了病假单,建议我病休。我交了病假单,求单位发给我病假工资,单位不同意。现在物价这么高,535元的工资实在干不了什么。
我想问一下,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给我病假工资吗?请律师指点迷津。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赵永茂律师答: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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