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潍坊某市村民赵某在结婚前,常年在外地打工。直到和邻村小伙庞某结婚后,她才自己留在家里照顾老人,放弃了打工的机会,庞某则去苏州打工挣钱。起初,庞某每年过年时都往家里带回六七万元。但最近两年,赵某发现,庞某带回来的钱少了。她问庞某,庞某解释说厂子里效益不好。但赵某很快就得知,一同跟庞某在苏州某工厂打工的邻村村民带来的钱还比往年多,这让赵某起了疑心。今年5月份,趁孩子放假,赵某在没通知庞某的情况下,带着孩子去了苏州。到了苏州后,赵某才发现,庞某和另外一位来自安徽的女人同居了。
据庞某的同事说,庞某和这个女人同居已有两年多的时间。这让赵某彻底心碎了。
尽管庞某向赵某声泪俱下地保证,自己和那女人只是逢场作戏、“临时夫妻”,但赵某却感觉自己始终无法原谅庞某的背叛。她提出了离婚,庞某恼羞成怒,声称自己一分钱也不会给赵某。而赵某则表示,不光要分财产,还要索要精神损失费。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从赵某的遭遇来看,赵某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且赵某除了可以诉求相关财产的分割,还可以要求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即赵某所说的精神损失费。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庞某与另外的女人同居,而且同居时间过长,这给赵某的精神和人格构成了很大的损害。因此赵某可以以此为由,提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