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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农资坑农事件屡屡发生 监管预防维权困难

时间:2013年08月19日信息来源:甘肃日报 【字体:

问题种子侵农案件时有发生取证难成了维权大难题

近日,本报热线8155555接到榆中县大兴营农民孙兴龙的投诉,称自己购买的芹菜种苗出现质量问题,导致1.3亩芹菜在生长期内出现抽薹现象。

记者进行调查后发现,近年来,涉及种苗及农资违法的案件屡屡发生,在一些无良企业和经营户非法获利的背后,是监管难和预防难的尴尬。同时,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农户在利益受损后,受制于取证困难等因素,维权之路坎坷。

蹲在抽了薹的芹菜地中间,孙兴龙一脸无奈。 

 假农资坑农事件为何屡屡发生

  芹菜抽薹让农户利益受损

到了芹菜收获的季节,可兰州市榆中县大兴营村民孙兴龙却怎么都高兴不起来。

他种植的1.3亩芹菜在生长期内出现抽薹现象,原本可以出售的芹菜顿时成了“废品”。7月8日,记者在他的菜地看到,密密麻麻的芹菜,杆头都长出了穗,俗称“开花”。而旁边一块菜地里种植的芹菜个头比孙兴龙家的高了一大截。孙兴龙说,“我是4月22日从六号温室大棚拿的苗子,其他人种的芹菜没有抽薹,我的却抽薹了。”

孙兴龙说的六号温室大棚属榆中好玉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当时他花了1500元钱购得了芹菜种苗。根据双方约定,由于芹菜的定植、生长时间受低气温限制,芹菜过早定植会引发因低温所造成的抽薹现象,因此双方约定的定植时间是5月1日;同时补充约定,若孙兴龙在4月15日定植,由此引起的抽薹好玉种苗公司不负责任。

这份合同里,对于芹菜的种植时间约定模糊。孙兴龙说,自己的芹菜是4月22日种植的。他认为,这份合同只是约定4月15日不能定植,他在15日之后定植不算违约。

孙兴龙觉得,自己的芹菜抽薹不是偶然,他说,“种苗在公司的温室内应该已经受冻。”6月下旬,好玉种苗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孙兴龙家里查看芹菜抽薹情况,表示抽薹原因无法确定。

记者随后拨通了该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听到是记者,他丢下一句“打错了”就挂断了电话。另一名姓宋的工作人员听到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表示,他只负责送货,具体情况一概不知。

眼看着种植周期即将结束,孙兴龙却不得不将自己辛苦种植的芹菜全部铲掉,他希望好玉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能够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问题种子侵农案件时有发生

事实上,孙兴龙的经历并非个例。

近年来,随着种子种苗市场逐步放开,种子经营主体和经营网点增多,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购种难的问题。但是,受种子种苗市场巨大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无良经销商,利用农民专业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给农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和种苗,社会影响恶劣。

2010年3月,庆阳市西峰区65户菜农在当地四季春农资经营部购买黄瓜种子育苗栽植后,发现长出的黄瓜与种子包装简介描述不符。后经技术人员鉴定系“假种子”。65户菜农遂将经销商告上法庭。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季春农资经营部赔偿65户菜农经济损失共56万余元。四季春农资经营部不服后上诉,最终,菜农考虑到四季春农资经营部同属受害者,假种子的生产商已被刑事立案侦查,今后还将与四季春农资经营部长期合作等因素,遂同意接受四季春农资经营部21万余元的赔偿方案。

2011年6月,榆中有200亩芹菜抽薹开花。菜农认为是育苗公司育苗不当所致,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终种苗公司以每亩2500元的价格对农户进行了赔偿。

今年年初,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107户农户集体诉讼种子公司的案件。

该案的具体情况是:2011年2月,马某某、陈某、陈某某从被告魏某处购买临泽某种业公司的四季豆种子816斤,分发给甘州区沙井镇西六村、东三村、坝庙村、临泽县沙河镇花园村两县区4村21社107户农民种植。到了采摘季节,因107户农民种植的四季豆不符合脱水蔬菜公司收购要求,四季豆无法销售。发现四季豆变色后,107农户与临泽某种业公司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赔偿事宜。2011年7月4日,107农户委托张掖市公证处对所种植的四季豆品种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同时对部分农户地块面积进行了丈量、记录、现场勘验;同日,又委托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107户农民种植的四季豆收益损失予以评估。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经现场勘验,对部分农户种植四季豆的地亩数进行抽查测量,确定每亩收益损失为2730元。2011年8月,107户农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临泽县某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71682.40元。甘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临泽县某种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332.40元。临泽县某种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107户农民拿到赔偿款21万余元。

其实在各类种子侵农案件发生后,真正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口头协商形式解决,也有的案件最终不了了之。

  取证难成了维权大难题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宏荣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种子侵农案件呈现出一些共性:一是受灾面积大,受害人数多;二是侵权形式趋于隐蔽化;三是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四是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他说:“由于种子侵农案件呈现出上述特点,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一是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多,许多新类型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二是受害农民主张维权时,往往时过境迁,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取证难,给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带来障碍;三是种子侵农案件往往需要公证部门固定证据,鉴定部门评估损失等,案件审理周期长,给案件审理造成压力。”

王宏荣表示,广大农民只要加强法律意识,重视种子质量,种子侵农现象是可以遏制的。一是规范种子进货渠道,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审定合格、证照齐全的经销商购买种子;二是索要购买种子的发票,注明种子品名;三是充分了解种子特性,购买正规包装的种子,切勿贪图便宜,向个人购买无包装、无标志的种子;四是封存样种;五是必要时委托合法的种子检验机构田间现场鉴定,及时固定证据,以避免权益受损后无证可举。

然而,正是因为农户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一些受损农户往往会放弃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的途径。


从现实看,由于种子经营者的非法趋利动机、农民对种子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以及种子经营者与农民之间在交易地位上的不平等,以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必须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提高农民维权意识等多方面结合的方式保障农民利益。(沈丽莉)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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