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张大爷的老伴在10多年前就因病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3个儿女,他们先后成家立业。张大爷看到儿女们都已成家,也想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去年,张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刘阿姨。张大爷和刘阿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性格合适,有共同语言,还互相照顾生活,就决定再婚。
没想到,张大爷再婚的决定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儿女们扬言如果张大爷再婚,他们就不给付赡养费。尽管如此,张大爷还是坚持与刘阿姨领取了结婚证。
今年,张大爷身体出现问题,做了手术,老两口生活拮据。张大爷多次要求儿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可儿女们都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给付生活费。
走投无路的张大爷到县法院起诉儿女们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和医药费。
立案的法官了解情况后,非常同情张大爷的遭遇,觉得父子对簿公堂不利于解决问题,会适得其反。于是,法官立刻电话联系张大爷的三个子女来法院调解。法官把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逐条讲解,经过法官苦口婆心讲解,三个子女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张大爷道歉,并答应按月支付赡养费和医药费。
办案法官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 李晓霞 李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