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赞皇县读者丁志玉问:
我们原来都是赞皇县畜牧局动检站聘用的检疫员,参加工作的时候(1996年),每人交了1500~2000元的押金。由于政策性原因,我们先后都被解聘。今年,我们多次找畜牧局领导要求退还押金,但是领导每次都以无钱为由不给我们。
请问,我们的押金还能要回来吗?如果能要回来,该采用什么方式呢?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答: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不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畜牧局收取你们的押金本就违法,早就应该退还你们,现在已经将你们解雇,更应该返还押金金。单位不返还的,你们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