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边纠纷与邻居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后,又叫来众人打架互殴,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后果。鸡泽县法院于8月2日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两年。
张某,系鸡泽县小寨镇某村人。2012年11月17日9时许,张某与妻子杨某途经鸡泽县小寨镇某村西张某某养鸡场处。张某某及妻子王某与张某夫妇发生口角,随后张某某哥哥张某平、王某哥哥王某杰、杨某弟弟杨某军等人先后到场,后双方发生打斗。
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张某某打伤,将王某右手无名指咬伤,杨某军将张某平、王某杰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王某右手无名指牙齿咬合伤属轻微伤,张某平面部裂伤,左眼部挫伤属轻微伤,王某杰面部擦伤属轻微伤。事发后,2013年2月22日,张某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4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军与被害人张某某等4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共赔偿张某某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8000元,被害人当日撤诉。
鸡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邯郸市鸡泽县法院 贾瑞岭 李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