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承德县读者马小丽问:
我9岁的儿子放学后,我接他晚了一会儿。期间,他在学校水泥地上的双杠上玩倒挂时,不慎摔下来,身体多处受伤。后来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元。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秦皇岛市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白延伍律师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仅有教育监督、保护管理的义务,不负监护责任。
你儿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他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由于父母未在放学后及时到校去接孩子,孩子滞留学校,并在自行玩耍时摔伤,孩子的父母属监护不力,应负一定责任。
同时,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的规定,单杠、双杠、云梯、秋千等上下运动弹跳或可能从空中跌落的器材,其运动地面应为松软或富有弹性缓冲的地面,例如沙土层、橡塑地板等。
学校将双杠安装在水泥地上,存在安全隐患,对造成你儿子受伤后果有一定过错,因此应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至于学校赔偿的具体份额,你们可以与学校协商。若协商不成,你们可以你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