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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黄金难逃法网 买赃物夫妻被诉

时间:2013年08月0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来自东北的张强(化名)兄弟三人同在秦皇岛市昌黎县打工。2012年底,手头一时拮据的三人,见昌黎某金店店主刘某下班后将金银首饰带回家并且防范不严,遂心生贪念。

盗窃
 

  此后,三人多次踩点,摸清了刘某的活动规律,掌握了刘某存放金银首饰的地点,并于一天凌晨翻墙入户,潜入刘某家中,盗走金银首饰七袋。
  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首饰价值近160万元。
  作案后,为尽快将赃物出手,以便潜逃,张强三人联系到青龙县某金店店主郑某夫妇,先后三次以110万元的低价将所盗首饰卖出。

销赃

  郑某夫妇在明知首饰来路不正、张强三人更是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却财迷心窍,利令智昏,将七袋首饰全部买进。
  案发后,昌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经过数月紧张侦查抓捕,终将潜逃外地的张强三人抓获归案。郑某夫妇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

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完全符合该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三、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该案中,郑某夫妇明知张强三人所售金银首饰为赃物却仍然低价购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秦皇岛市昌黎县检察院 张磊 李斌


 

(作者:张磊 李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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