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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市冯营子村一村民:拒绝低价补偿 大棚遭遇强拆

时间:2013年06月2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河北承德市冯营子村一村民:拒绝低价补偿 大棚遭遇强拆
    2007年,我响应政府号召,在自家3.02亩承包地上投资40多万元建起3座蔬菜大棚。对此,当地政府还给予了表彰奖励。2011年12月5日,区政府将我这块地征收后,委托一家公司对我家的3座大棚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可是,该公司将我投资40多万元建起的蔬菜大棚,仅仅给作价192412元。相关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既没有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也没有评估范围与对象以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签字,这让我对其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因此,我没有接受征收补偿款。
    然而,双滦区国土局却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向我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要对我的大棚和房屋等附着物进行强拆。双滦区法院没有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匆匆下达了[2012]双滦行执字第135号行政裁定。2012年8月14日,正当我与爱人在集市上出售蔬菜时,一名副区长带领公安、城管、法院等单位100多人,将我家的3个大棚及房屋强行拆除,给我造成了近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国家三令五申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可双滦区将我建有大棚的基本农田变为建设用地,之后还强行拆除大棚及设施,他们的做法对吗?
    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冯营子村 冯云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评估合法有效 只因要价过高
    经国土部门核实确认,依据现行的双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地乡辖区内无基本农田。为城市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区土地收储中心拟在冯营子村征地102.1028亩,共涉及冯营子村村民72户,涉及大棚9座,当事人的3座大棚在此地块内。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征地手续,河北省政府于2011年12月5日下发了征地批文(冀政转征函(2011)第982号)。
    土地收储工作启动后,区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双滦区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进行土地收储。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严格按照土地收储程序,张贴了土地收储公告,并委托承德市方兴资产评估公司联合土地收储工作组及乡、村两级干部一起到现场进行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核算,并按法律规定出具了《评估明细表》和《评估报告》,整个评估过程均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评估结果合法有效。绝大多数村民都认可评估结果,截至2012年5月1日,有69户村民均按照评估报告数额领取了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座大棚中有4座领取了补偿款并自动拆除。
    当事人的3座大棚,每座棚平均长度为50米,跨度7米。其中两座大棚为2007年建设,另一座为2011年土地收储工作启动前建设。评估公司评估大棚构筑物及辅助设施总价值为192412.00元,其始终认为该评估价过低,要价120万元而拒不领取补偿款。2012年6月,遵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当事人所提的漏项问题进行了再次核实评估,且本着照顾群众切身利益的出发点,评估公司按照现行评估依据对核实的漏项以最高标准进行了评估。核实评估后,当事人的大棚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评估总价值为245757.61元,但其对于评估结果仍不认可。期间对于其拒不认可评估结果问题,也曾让其自己另找一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其始终未找。
    为保证土地收储如期推进,2012年4月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及决定书,限其3日内拆除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3日申请双滦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双滦区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于8月5日作出了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准予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裁定。最终于8月14日上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了依法拆除。
    西地乡工作人员始终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积极寻找突破点,虽当事人补偿要价有所降低,却因其始终坚持必须补偿50万元,缺乏依据无法满足其要求而未达成协议。在依法拆除中,工作人员亦将大棚内蔬菜予以采摘,交付当事人。依法拆除后,西地乡派出乡干部耐心细致地做解释说服工作,力争让当事人主动领取补偿款,但未如愿。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刨根
问底


问:
    我的承包地被政府征收,投资40多万元建的蔬菜大棚却只给近20万元的补偿,在我没有同意后,蔬菜大棚被强行拆除。如此执法符合规定吗?

答:
    所征收土地不是基本农田,评估公司的评估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只因当事人要价过高,最终依法拆除。

(作者:丁俊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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