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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能发布征地公告吗?

时间:2013年06月0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山东德州读者孙彬问:
  5月16日,乡政府在我们村中心某户的后墙上张贴了两份公告。第一份公告的内容为:根据省发改委的某号文件,已批准乡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的立项申请。公告中写道:科技示范园占地涉及的农户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承包地上种植任何作物。承包地上现有的农作物自麦收后全部自行清除。第二份公告的内容为:在麦收之后15日内腾出土地交给乡政府,如果阻止项目的实施,将由公安、法院、政府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从咱们网上看到咱报社有关征地程序的讲解,征地公告应该由政府和土地局依法来进行。请问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张贴的征地公告有效吗?如果无效,农民该怎样维护权益?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从你咨询的内容和网上传来的两份公告的照片来看,你们乡政府的两份公告根本不是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应该进行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该以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来进行,主要为以下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主要为以下内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从你们乡政府的公告内容来看,只是有关部门批准了立项,征地手续尚未办理下来。批准项目立项只是一个项目的前期程序,只有在批准立项后才能申请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在没有办理征地手续之  前就要求农民腾出土地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乡政府没有征地公告的权利,其以公告形式通知农户腾出承包地并不按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补偿农户的办法已构成行政侵权。
  在维权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如何对镇政府要求农民不得种植和限期腾出土地的行为不服,应该在见到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应该在见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超出法定期限,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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