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卖掉。日前,谭某因构成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缓刑。
谭某疑惑不解地说:“我原以为砍伐自留山上林木不用批件呢,早知这样,说什么也得办理批件。”谭某的话在农民中具有代表性。多数农民对林业科技信息和科技知识感兴趣,对有关林业法律知识不感兴趣,触犯法律后追悔莫及。在此,笔者介绍一下与滥伐林木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醒农民朋友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五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36条规定:采伐林木由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由于农民的生产劳动性质所限,不可能掌握更多的林业法律法规,建议农民在砍伐林木前,到林业主管部门详细咨询,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再砍伐。 承德市平泉县法院 李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