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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政法委:不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杨某父亲的二胎准生证、邑城镇计生办1998年已婚妇女普查登记表及邑城镇北峭河村基本情况登记簿、邑城镇卫生院1998年接种疫苗登记表、赵店中学学籍卡、邑城镇杨屯小学花名册、邑城镇北峭河村三位村民询问笔录、赵店中学两位学生询问笔录),案发时杨某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武安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5月14日将杨某无罪释放,该案于2012年5月18日撤销。 经武安市信访局、邑城镇政府调解,赵店中学、杨某监护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所反映的遭到政法委相关人员谩骂问题根本不存在。 以上是邯郸武安市政法委对该市邑城镇赵店村刘某反映司法公正问题的调查答复。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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