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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我签的协议有效吗?

时间:2013年04月0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廊坊读者李东问:
  去年,村干部找到我说有人要租赁村里的土地,每亩地每年2000元。我的承包地因紧邻厂矿企业,种的庄稼早早就叶子发黄枯萎,产量较低,只能种果树。村干部说是租地,将来肯定要返还的,我就与村委会签了一份地上附着物及土地补偿协议。村委会一次性补偿我果树款7200元和土地款每亩36000元(按18年计算,每年每亩2000元)。协议签订后,我发现有人在地上挖大坑,一问才知道是搞房地产开发。我去找村干部,村干部说协议都签了,协议上明明说的是征地补偿。我到省市等有关部门反映,他们都以我自愿签订协议为由认为协议有效。我想问一下:村委会欺骗我签的协议有效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你以受到村干部的欺骗为由认为协议无效而上访告状,由于你所说的欺骗没有证据的支持,有关部门很难采信。这是导致你上访告状失败的主要原因。从你咨询的情况来看,这份协议确实是一份无效协议,理由不是因为你受到了欺诈,而是村委会并非征地补偿的主体,没有资格与你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即使你自愿签订也并不影响协议的无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可见,市、县人民政府才是征地补偿的主体,村委会不能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建议你在解决此案时暂时先绕开这个协议,直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等事项。在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你会了解到有关单位占用你的土地是否经过了土地征收程序以及征地的补偿标准等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土地征收程序,村委会就是以租代征非法出让土地,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协议自然也就无效了。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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