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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家店村一村民:如此判二缓三公平吗?

时间:2013年03月08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2012年10月25日,朱某、陈某、陈某某以“纵火罪”将我告上法院。而原告的理由是“2012年春天,我在蒋家坟山上燎界坝子引发山火,将其果树及林木烧毁”。春天时间很长,难道没有具体日期,也没有当场抓住就能随意告人吗?
  2012年3月27日早7点,我在南山下自己的承包地搂好玉米叶点燃。我看守了半个多小时,确定没有隐患后,才离开现场。这里离原告所说的蒋家坟中间有200米远,沟底是一条2011年新修的道路,可以说是很好的自然屏障。而在我的承包地上边的地邻的梨园,为什么一棵树也没有烧着?失火是在3月,为什么5月份才立案?所谓的证据照片上草是绿的,果树也没有被烧死,只是没有结果。
  法院据此就判我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我认为有失公平。宣判的第二天,我到法院要求上诉,可一位庭长却说这点小事不用上诉,让我把材料拿回去。
  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个明白。
  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袁家店村 张某
平泉县人民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律属轻判
  2012年3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山下自己的承包地里,用自带的火柴点燃玉米叶子和两条坝界荒草,引发山林火灾,致2.84公顷油松林、1.28公顷刺槐林、0.46公顷梨园被烧毁。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4.58公顷,损失合计70414.32元。
  2012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平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平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9129元;陈某16500元;陈某某5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法律规定应对被告人判处实刑,但经当地政府反映,张某本人听力不佳,妻子身患白血病,抱养一女已成年外嫁他乡,如果判处其实刑,其妻子无人照顾,经院领导协商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平泉县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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