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招聘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订阅RSS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可要求增加

时间:2013年03月04日信息来源:农村大众 点击: 【字体:

 郭某(女)与董某(男)婚后于2006年9月15日生女孩董甲。2009年9月18日郭某与董某在莒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婚生女孩董甲的抚养达成协议:董甲由郭某抚养,董某自2009年9月18日起前四年内每年向郭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四年后至董甲18周岁,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郭某与董某离婚后,董甲随郭某生活,董某已分别于2009年9月、2010年9月、2011年9月、2012年9月向郭某支付抚养费各3000元。2012年10月董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到达至每年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本县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物价的上涨、消费水平的提高及董甲年龄的增长,董某每年承担的4000元抚养费,已不足以使董甲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和教育所需,故董甲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及董某的给付能力,董某每年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6000元比较合理。鉴于2012年的抚养费,董某已按原协议的数额支付,增加后的抚养费数额可自2013年起支付。法院判决如下:董某自2013年起于每年的9月18日前向董甲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董甲独立生活时止。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热点排行
精选图片
    习近平看望甘肃定西
    【习近平农历小年在定西看望群众】2月3日是腊月二十三即农历小年。习近平[查看]
    玉田白菜销售受阻 菜
    提起“玉菜”,生活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的人肯定并不陌生。自[查看]
最新博文
最新贴子
最新求购
最新供应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