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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可要求增加 郭某(女)与董某(男)婚后于2006年9月15日生女孩董甲。2009年9月18日郭某与董某在莒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婚生女孩董甲的抚养达成协议:董甲由郭某抚养,董某自2009年9月18日起前四年内每年向郭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四年后至董甲18周岁,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郭某与董某离婚后,董甲随郭某生活,董某已分别于2009年9月、2010年9月、2011年9月、2012年9月向郭某支付抚养费各3000元。2012年10月董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到达至每年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本县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物价的上涨、消费水平的提高及董甲年龄的增长,董某每年承担的4000元抚养费,已不足以使董甲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和教育所需,故董甲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及董某的给付能力,董某每年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6000元比较合理。鉴于2012年的抚养费,董某已按原协议的数额支付,增加后的抚养费数额可自2013年起支付。法院判决如下:董某自2013年起于每年的9月18日前向董甲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董甲独立生活时止。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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