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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民政局:多次给予张某特殊照顾
针对三圣院乡同下村张某反映的待遇等问题,石家庄市灵寿县民政局调查后答复:当事人1968年退伍后回村参加各项劳动和生产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其要求“工作一事赔偿损失、给予一次性解决”,没有政策依据。此答复意见书已经县、市、省三级民政部门答复当事人妻子。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文件精神,认定当事人为参战退役人员,并为其发放参战人员生活补助,现标准为285元/月。
近年来,根据当事人是优抚对象,又遭遇车祸,生活相对困难的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民政局多次为其进行报销药费、修缮加固房屋、安装楼梯扶手、发放临时救助等特殊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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