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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艾滋” 索赔获支持误诊
2011年4月1日,对吴青(化名)夫妇而言,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遭遇。本来经过十月怀胎,孩子马上就要降临这个世界,准爸爸准妈妈满心欢喜。但是入住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后,经过急诊九项血检,血检报告让这对夫妻的心情跌入谷底——吴青经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检呈阳性。 在剖宫产手术后,主任医师随即对原告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原告及其家属原告被诊断为艾滋病,禁止母乳喂养,需要人为回奶。这个消息就像一枚炸弹,在原告家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很快波及到他们周围的亲戚朋友和乡邻。 4月4日,经张家口市疾控中心复检,检查结果排除了吴青患艾滋病的诊断。但是原告认为医院侵权的事实已经形成,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为此,吴青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吴青因分娩到被告医院就诊,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检查中的误诊,对原告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向家属及产妇交待并给予回奶药等诊疗措施,被告医务人员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给原告产后特殊的身体及心理状况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精神损失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艾滋病不仅仅是一种绝症,更因为它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人们一般会认为感染艾滋病可能和患者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有关,所以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普遍存在。 一纸艾滋病检测报告足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被误诊艾滋病本身就是对患者身心的极大伤害。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他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应该在确诊后再告诉受检者及其配偶。 本案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在筛选后就告诉了家属,属于程序上的失误,应当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且此时的原告正处于刚刚做完剖腹产的特殊时期,除了担心自己,更担心孩子的健康,受到的精神煎熬比常人更重,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了上述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雷德亮 王红欣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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