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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取15万元,盗窃还是侵占?取钱
邯郸市广平县的杨某与冯某结婚前,冯某父母交给冯某17万元让冯某购买房屋。冯某与杨某将17万元存入银行卡。 结婚后,杨某将银行卡里的15万元取出,为其父治病。 冯某得知钱被取走后,向杨某索要。杨某拒不退还。 分歧 关于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为银行卡上的17万元属于冯某婚前个人财产,杨某没有所有权。杨某趁冯某不备将银行卡拿走后取钱属于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因为杨某与冯某系夫妻,银行卡上的17万元虽然属于冯某婚前个人财产,但杨某有保管的权利。杨某将冯某所有的银行卡取出15万元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冯某所有权,构成侵占罪。 侵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杨某侵害了冯某17万元银行卡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杨某将冯某17万元银行卡取出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在主观方面,杨某出于故意,即明知17万元银行卡属于冯某所有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案中,杨某与冯某是夫妻关系,属于冯某一方所有的17万元银行卡。无论冯某是否明确授意杨某保管,杨某拿出银行卡构成了事实上的保管。银行卡在杨某的实际控制之下,拿银行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除非有充分证据证实杨某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否则只能以保管论。 杨某合法持有银行卡但非法占有其中的15万元,侵犯了冯某对银行卡的所有权,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涉嫌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冯某应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广平县检察院 韩亚召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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