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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泄露他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

时间:2013年01月07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本报讯(记者张灵)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禁止利用网络制作散布谣言、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这是记者从2012年12月28日召开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该《条例》是河北省第一个规范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填补了河北省信息化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河北省信息化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为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条例》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针对不法人员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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