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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警察撞死两学生 破坏现场逃逸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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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xinmin 发表于:2015/8/6 17:07: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河北警察撞死两学生 逃逸前破坏现场

发布时间: 2015-08-06 10:26:19  |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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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家属称当时肇事警察酒后驾车撞倒三名学生,致两死一伤,而警察选择逃逸并一直到次日酒醒后投案……

  2015年7月6日零时,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发生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永年县公安局干警梁朦飙车、撞人致两死一伤,并涉嫌逃逸、见死不救、破坏现场等。

  据家属描述,当地学生崔召森与同学赵江涛、宋江浩骑小型电动自行车玩耍后一块回家,在行至永年县健康大街泰诚贸易公司门口时,永年县公安局干警梁朦与公安局同事在开发区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套牌、走私豪华二轮1.1排量摩托车(该车已于今年3月份出过事故),车后载有一名年轻女性,酒后高速飞驰飙车,从后将崔召森与同学猛烈撞飞倒地。事发后摩托车所载女性抱起崔召森、赵江涛看了看,当她看到伤情严重,梁朦便打电话叫来一起喝酒的公安局同事,一起将摩托车推离现场藏匿,掰掉牌照一起逃离现场。导致崔召森(18岁)、赵江涛(17岁)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而死亡、宋江浩重伤的严重后果。

  据家属称,永年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当事人没有全部到案的情况下,草率做出了由宋江浩承担次要责任、梁朦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永年县公安局推诿扯皮不予正面回应、而交警大队事故科在责任认定上严重失职、渎职,此裁决结果有失公正、公平。

  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警察承担主要责任

  驾驶人梁朦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超过规定的行使速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梁朦在事后破坏现场逃逸。而驾驶人宋江浩未满十六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事故的另一原因。最后由梁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宋江浩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家属称当时该警察是酒驾 次日酒醒后方投案

  家属认为,梁朦第二天去投案时已经酒醒,认定书并未有酒驾,这是隐瞒实情的表现。

  事故第三天的时,死者崔召森、赵江涛和宋江浩的家人被叫到公安局调查此事,此后二十多天,再没有消息。家属陈述,由于肇事者先前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事故科做出了由宋江浩承担次要责任、梁朦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理由是骑电动车的孩子不够16周岁。另有法律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该负全责。家属认为,事故中梁朦在肇事后,选择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后逃逸,已经构成了负全责的要求。事故科对此事件的判决,有不合理之处。

  一名涉嫌帮助破坏现场的警察未被调查

  根据事故科的责任认定书,只有肇事者梁朦受到主要责任的认定。而与梁矇一起破坏事故现场的另一干警同事却没有受到调查。事故发生之前,干警梁朦与公安局同事在开发区饮酒,结束后,梁朦携一女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离开,而同事搭出租车离开。后这个同事被电话叫到事故现场,协助梁朦破坏现场。

  记者联系到负责这个案件的永年县交警大队刘军英,以及当地宣传部,均婉拒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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